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
诚信综合评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辖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合作企业实施有效的管理,奖优罚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及线路运营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等建设目标,更好地为市民出行服务,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细则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精神,依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规章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评分对象是指集团公司依法建立的、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主建、代建项目资格预审、投标的各类投标人企业库内的全部单位(以下称合作企业)。
本细则所称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是指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通过对各合作企业业绩、特别贡献、劳动竞赛、获奖奖项、不良行为记录及业主综合评价等各类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打分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部(部、室、中心)对合作企业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职责
(一)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是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的管理部门,负责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的管理和协调。
(二)集团公司二级部门
集团公司各二级部门为各类专业投标人企业库建立部门、管理部门以及企业诚信综合评分的牵头部门、执行部门,负责按程序建立投标人企业库,负责收集评分资料、负责组织并参与诚信综合评分工作,负责评分结果按程序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审定。
(三)各项目主办部门
各项目主办部门为代表集团公司对合作企业实施项目进行管理的主办部门,负责参与诚信综合评分工作。
(四)监察审计部
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分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
第三章 评分及结果应用
第五条 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的计算
(一)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按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审,通过对业绩、特别贡献(如积极配合、支持抢险作出的特别贡献)、劳动竞赛、获奖奖项、其他方面及业主综合评价进行相应的加分;通过对不良行为记录评价和业主综合评价进行相应的扣分;最终按总分计算排名,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布排名及得分。
(二)首次评分按照近五年的业绩、加分项和业主综合评价进行相应的加分;通过对近五年的不良行为记录和业主综合评价进行相应的扣分;之后的评分,所有加减分项均是以评分时点前的五年内发生的加减分事项进行评审计算得分,加分项分别设定总分限制,减分项扣分下限设定为分值扣为零止;每次评分,业绩加分、业主综合评价加减分的计算均以本次评价得分的分数替换上一次的评价得分,前后两次得分不能进行累加;业绩和加减分项事项的计分时点以事实认定材料的落款时间为准。
(三)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以投标人企业库为单位进行评审,原则上每个投标人企业库依据相应的诚信综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独立进行评分、汇总和排名,若某一事项需要在多个投标人企业库中执行加减分的时候,由集团公司二级部门提出动议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裁定。
(四)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低于30分的,不能成为相应类别集团公司管辖项目的正式投标人。
(五)首次参与集团公司投标的企业的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分为基准分30分。
(六)经评审投标人企业库内合作企业的诚信评分低于基准分30分,则从此次评分时点开始计算,在此后半年内,若该合作企业的诚信评分一直小于30分,且没有发生不良行为和业主综合评价扣分的,则半年后将该合作企业的诚信评分恢复为30分,同时,在恢复30分的评分时点之后的各诚信评分中未有新增加减分项,该合作企业诚信评分为30分;若在此后半年内有发生不良行为和业主综合评价扣分的,则计算的评分时点顺延。
第六条 合作企业在不诚信行为处罚期内的,分数清零,诚信综合评分时不参与评分。处罚到期后,诚信评分恢复为基准分30分,评分恢复时间以不诚信行为的最终解除处罚时间为准。合作企业在解除处罚后的综合评分时,按评分时点前的五年内发生的加减分事项进行评审计算得分。
第七条 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的应用
(一)依据本细则得出的评分结果可应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集团公司管辖项目的资格预审;集团公司管辖项目的投标评分。
(二)公开招标项目在评标时应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分情况。
(三)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的做法利用诚信综合评分的成果。
第四章 流程
第八条 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的流程
(一)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诚信评分的时点设定为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
(二)集团公司二级部门作为综合评分的牵头部门,通知相关各项目主办部门收集相关评分资料。
(三)各项目主办部门应通知各合作企业收集上报加分资料,同时各项目主办部门提供所有的扣分资料至负责评分的集团公司二级部门。
(四)集团公司二级部门统筹组织与该企业库相关的各项目主办部门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涉及跨部门无法协调的可提交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协调解决。
(五) 评分的集团公司二级部门于评分时点后的30天内将评分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例会预审查,预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分管领导主持的专题审查会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审定。
(六)企业管理部负责将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审定结果在集团公司外网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完成后由企业管理部报市住建委、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七)合作企业对其评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时限内向牵头部门反映,牵头部门应当检查有关评分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异议人对牵头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监察审计部投诉,监察审计部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牵头部门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发生加减分事项的相关文件需明确加减分值,并抄送投标人企业库对应的集团公司二级部门。
第十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建立、管理、更新对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记录的台帐。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关联质量体系流程为:合同管理流程(GZMTR/LC-QG-01)。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细则》(GZMTR/GL-XZ-QG-006 版本1.0)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施工、监理、代建及房建BT类企业诚信综合
评分标准(适用A、B、C、D、E、F、G、Y、AC、
AE库)
2.设计企业诚信综合评分标准(适用H、AD库)
3.机电安装、供电、轨道、弱电、变电站及装修
装饰工程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分标准(适用L、
M、N、O、Q、AA库)
4.交通设施设置类企业诚信综合评分标准(适用
P库)
5.第三方监测、勘察、测量类企业诚信综合评分
标准(适用I、J、k库)
6.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类企业诚信综合评分标准
(适用Z、AF库)
7.维修、维护、改造类企业诚信综合评分标准(适
用R库)